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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 · 2026-06-05 21:44:27+08:00 · tech

IT之家 6 月 5 日消息,奇瑞集团法务部今晚发文宣布,近期,奇瑞公司诉西安用车高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抖音平台账号、微信公众号账号、微信视频号账号: 汽车消费投诉 )名誉权纠纷一案, 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 。 IT之家获悉,判决书认定: 被告编造不实内容,恶意抹黑奇瑞公司旗下奇瑞、捷途品牌系列产品,构成对原告企业商誉的恶意贬损,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令被告置顶致歉 30 日,赔付奇瑞公司损失合计 30 万元 。 奇瑞公司表示,始终虚心接纳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但绝不纵容刻意造谣、以及靠抹黑品牌攫取收益的违法行为。奇瑞公司将持续以各类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对各类恶意侵权账号依法追责到底,守护清朗的网络舆论环境。

LinuxDo 最新话题 · 2026-05-14 15:47:57+08:00 · tech

数据法没有在场的问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随着二审宣判,李小亮律师诉百度一案获得了相当终局性的结果。 简而言之,李小亮律师把百度告赢了。 至少从传统名誉权的结果看是这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苏 01 民终 14271 号民事判决中,驳回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百度公司应当向李小亮书面道歉。 判决书查明,2024 年 9 月 30 日,在百度搜索中搜索“李小亮律师被判几年”,“AI 智能回答”给出的内容包括:“三年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根据探索结果,被告人李小亮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等等”,并展示李小亮穿律师袍的照片。 图:原判决书摘录,案涉 AI 智能回答事实。 从最朴素的视角来看,这当然是名誉侵权。一个正在执业的律师,被搜索产品用姓名、职业、肖像和虚构犯罪事实拼在一起,足以让陌生人、客户、同行和亲友形成负面评价。法院用《民法典》第 1024 条和第 1165 条处理,逻辑并不困难:内容指向明确,包含“被判刑”“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等贬损性词汇,客观造成社会评价受损;百度通过 AI 技术将文字内容与图片加工合成,主观上存有过错。 不过之所以要强调“传统名誉权”,关键在于这本该是用我国较为成熟的数据法律体系,以及 AI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解决的问题。而在判决与双方辩诉过程中,实际上也留下了许多谜团等待回答。 感谢李小亮律师热情的招待,在事情披露后,我得以第一时间采访李律师。 沟通中,李律师坦言,自己对于 AI 以及数据方面“不甚了解”。现在判决书经由公众号知产库公开,由此我们也能得知,无论是诉由选择还是裁判说理, 几乎都没有引用相关数据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 具体而言,李律师请求误工费、业务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以“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为由没有支持。百度的“AI 幻觉”“技术中立”“偶发性”“用户诱导性提问”等抗辩没有让它免责,却进入了法院减轻责任的判断结构。二审法院说,案涉内容“具有一定偶发性”,本案发生于国内人工智能发展初期,受限于技术发展,且百度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因此书面道歉符合案件实际情况。 但这不代表本案作为中外关注的“中国 AI 名誉侵权第一案”不值得细剖,事实上,这才是本案最值得写的地方: 法院看见了名誉权,却没有真正看见数据处理。 法院看见了 AI 生成内容,却没有真正展开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的法定义务。 法院看见了“错误回答”,却没有进一步追问: 当一个平台把真实姓名、真实职业、真实肖像和虚假犯罪事实组合成一个可识别的虚假身份画像时,这是否已经不只是名誉侵权,而是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和数据准确性义务的失败? 中国已经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算法推荐、深度合成、AI 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规则,还有 GB 45438-2025、GB/T 45654-2025 等国家标准。问题是,这些规则在本案裁判结构里没有真正工作起来。 图:规则线索:名誉权之外的数据法问题。 因此本文想要以此作为线索,抛砖引玉,就个人粗浅建议供各位讨论。 一、法院看见了数据处理吗? 传统名誉权路径的优点是直接。只要虚假事实足以降低社会评价,且指向特定人,法院就可以进入侵权责任判断。本案中,百度 AI 智能回答把“李小亮律师”与“爆炸罪”“有期徒刑三年”连接起来,又配上律师袍照片,构成一段完整的、具有事实陈述外观的负面叙事。 判决书的一审说理抓住了这一点:AI 智能回答的内容加照片一起发布,指向性明确,包含明显负面、贬损性词汇,会对李小亮工作、生活等方面造成负面评价;百度搜索的 AI 智能回答处于公开网络空间,客观上必然降低李小亮社会评价。 图:原判决书摘录,法院对 AI 智能回答构成侵权的认定。 这套分析成立,但还可以再往前走一步。 它把问题锁定在“社会评价降低”,却没有继续追问这些内容是如何被处理出来的。百度并不是只发布了一句骂人的话。它处理了若干个人信息:**姓名、律师身份、肖像、可能涉及从业经历的信息,以及虚构的刑事犯罪信息。**它把这些信息加工成一个新的身份叙事:李小亮,律师,被告人,爆炸罪,三年有期徒刑。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4 条规定: 把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 第 8 条要求: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 28 条规定: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特定身份等。 图: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识别性、处理活动与准确性义务。 我们或许可以不用深究把一个执业律师描述为“因犯爆炸罪被判三年”是否是普通的事实瑕疵,即便这个刑事信息是假的,它仍然是围绕特定自然人的敏感身份标签。更麻烦的是,它不是孤立标签,而是由 AI 系统聚合生成的标签。 采访李律师时,我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是否有采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路径呢? 法院认定“名誉受损”,但没有处理“个人信息不准确造成不利影响”;法院认定“图片和文字加工合成”,但没有把它纳入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来评价。 如果说名誉权保护的是人的社会评价,那么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的是一个人不被错误数据加工、定义和流通的秩序。本案恰好站在两者交界处。 不过很可惜,依我见,本案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回答。 二、百度到底是谁? 本案中百度的身份其实很微妙,会发现百度已经跨过了单纯的搜索引擎,在不同环节里,其是有着不同身份的。 图:百度的四重身份:同一链路中的责任竞合。 一审和二审都区分了搜索下拉词等检索服务与 AI 智能回答。判决认为,百度搜索下拉词、“大家还在搜”“相关搜索”显示的内容是用户使用搜索功能的记忆,百度未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且相关搜索内容不能直接屏蔽,否则会损害其他用户权益,因此不构成对李小亮侵权。 但 AI 智能回答不同。法院明确说,侵权内容系百度通过 AI 技术将文字内容与图片加工合成。这个判断非常重要,我认为这实际把百度从“被动检索者”推向了“主动生成者”。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9 条说的很清楚 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图: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的训练数据、双重身份与整改义务。 可以认为,当百度 AI 智能回答生成案涉内容时,百度不只是“搜索服务商”。它至少有两重身份。 一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二是在涉及李小亮个人信息时,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 这个身份竞合是本案真正的规范入口。遗憾的是,判决只走到了第一步:AI 智能回答不是中立搜索结果,而是加工合成内容。它没有继续走到第二步:加工合成的是个人信息,而且可能是敏感个人信息。 三、本案是否涉及虚假画像? 这里说的“对人的虚假画像”,不是把互联网热词硬塞进裁判文书,也不是说 AI 只要答错一句话就当然构成“画像”。 更准确地说,它是一种处理结构。 系统以可识别自然人为锚点,吸收真实身份信息,再叠加推断性、生成性或者错误迁移的标签,最后以搜索摘要、智能问答、图文合成等具有事实外观的形式展示给公众。它制造的不是一条孤立错误,而是一个能被他人用于判断、委托、交易、合作、回避的“数据身份”。 所以,本案真正的问题不是“李小亮”三个字错了,也不是“律师袍照片”单独错了。聚焦百度对李小亮律师的描述,单看每一块,姓名是普通姓名,律师身份是职业信息,照片是公开形象,“被告人”“爆炸罪”“三年有期徒刑”是刑事法律词语。真正造成损害的是系统把这些碎片组合在一起,并通过 AI 智能回答的产品语境,向公众呈现为一个完整结论——李小亮,律师,爆炸罪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虚假画像:信息不是相加,而是相乘] 图:虚假画像:信息不是相加,而是相乘。 这类损害的理论重点在于, 信息并不是相加,而是相乘。 一个公开职业信息与一个虚假刑事标签结合,风险会远远高于二者各自单独存在的风险。它的打击点也不只是“别人怎么看李小亮”,还包括“一个平台如何用错误数据重新定义李小亮”。名誉权看到的是社会评价降低,数据法看到的则是识别、聚合、推断、生成、公开展示和纠错失败的整条处理链路。 从全球数据法的视角看,画像规制的核心从来不只是“有没有一个 profile 字段”。 GDPR 第 5 条的数据处理原则,把准确性作为独立原则,要求个人数据准确并及时更新,对不准确数据采取删除或者更正措施。 第 22 条关于自动化个体决策和画像的制度,则说明当系统基于个人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并可能对个人产生重大影响时,法律不能只看输出结果,还要看透明度、可争辩性、纠错权和人类介入的制度安排。换句话说,画像问题的关键不是系统是否自称在“画像”,而是系统是否在用数据和推断对一个自然人作出有影响的评价。 欧盟《人工智能法》第 5 条把这种理论进一步推进到 AI 禁止项层面。它禁止以社会行为、已知、推断或者预测的个人特征对自然人进行不当社会评分;也禁止仅基于画像或者人格特征评估自然人犯罪风险。 图:欧盟《人工智能法》第 5 条关于 AI 禁止性实践的页面摘录。 这并不是说李小亮案可以机械套入欧盟法的每一项禁止性规则,因为本案是搜索问答场景,不是国家机关犯罪风险评分系统。但它揭示了同一条底层法理,即当 AI 系统把一个可识别的人放进高风险身份分类中,尤其是犯罪、惩罚、职业信誉这类会改变他人社会判断的标签中,法律必须追问标签从何而来、是否准确、是否必要、能否解释、能否纠错,以及是否已经越过禁止性底线。 我国法律也有足够入口。 其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4 条已经把“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纳入个人信息,并把加工、公开、删除等纳入处理活动。 其二,第 8 条要求处理个人信息保证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这个质量义务不应被窄化为手机号、地址、出生日期写错;它同样应覆盖 AI 系统对自然人身份、经历、职业信誉和刑事标签的生成性处理。 其三,第 24 条虽然主要写作“自动化决策”,但其定义本身包括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状况并进行决策,反映了我国法对自动化分析评价个人的基本警惕。其四,第 28 条、第 29 条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则,要求对容易导致人格尊严受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危害的信息采取更严格保护。 更进一步,生成式 AI 规则把这种抽象义务落到了提供者身上。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4 条要求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 AI 服务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并要求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 7 条要求训练数据合法来源,并提高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多样性; 第 9 条明确生成式 AI 提供者在涉及个人信息时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 第 14 条、第 15 条则要求发现违法内容后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模型优化训练、投诉处理和反馈。 换言之,我国法并不是没有看见“虚假画像”,而是已经从个人信息质量、敏感身份标签、自动化分析评价、生成内容准确性和投诉整改闭环等多个方向给出了规制入口。 因此,不能说“刑事犯罪信息是假的,所以不是个人信息”。恰恰相反, 只要这个虚假标签围绕特定自然人组织、生成、展示,并足以影响他人对该自然人的判断,它就已经成为与该自然人有关的信息处理后果。 真实刑事记录尚且需要严格处理,虚假刑事记录更不能因为“并不存在”就逃离个人信息质量义务。越是假的,越说明数据处理质量失败;越是刑事标签,越说明风险等级不应按普通事实错误处理。 这就是本案被名誉权框架遮蔽的核心: 不是普通幻觉,而是对人的虚假画像。 这个结论也解释了下一节为什么“偶发性”不能成为足够抗辩。 只要平台已经将自然人放入高风险身份标签链条,就不能只用“大模型会随机输出”来结束法律追问,而必须说明数据来源、实体消歧、输出过滤、投诉整改和防复发机制是否真实存在。 四、“偶然性”站不住脚,“AI 幻觉”不是免死金牌 百度的上诉思路很清楚:大模型技术消歧能力有限,使得百度不具备可预见性;用户提示词诱发结果产生过错,并导致 AI 智能回答进而更无法预见损害后果,生成过程无人工干预,回复内容具有“偶发性”;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受技术中立保护。 二审法院没有接受百度免责,但采纳了“具有一定偶发性”作为减轻责任的因素。这里需要拆开看。 图:“偶发性”抗辩为什么站不住脚。 关键在于,百度主张的所谓“偶发性”不能替代因果分析,也不能替代合规分析,更不是一个准确的词汇。 首先,要区分“大模型输出随机性”和“错误关联可复现性”。一个系统每次措辞不一样,并不意味着“李小亮 = 爆炸罪 = 判三年”这个错误关联是偶然的。如果多次搜索、多个月份、多种类似提问都能出现同一方向的负面关联,那么真正值得追问的是训练数据、检索增强生成、实体消歧、知识库和安全过滤,而不是抽象地说“AI 会幻觉”。实际上,经过长达两年的诉讼,李律师明确在上诉理由中载明成功多次复现该结果。 在 AI 训练过程中,后端训练的对齐环节会要求模型对齐人类社会价值观,规避敏感话题。输出端也会叠加审核控制,常见方式包括“小模型审查”等截断或撤回输出,这也是我们使用 AI 时常常得到“抱歉”的由来。 因而,从技术上来说,所谓的偶发性是完全站不住的。 图:技术标准如何追问“偶发性”。 其次,案涉提示词并非不可预见的极端攻击。用户搜索“某某律师被判几年”当然带有负面倾向,但这类查询正是搜索产品和 AI 问答产品应当重点处理的高风险查询。一个合格系统面对“真实姓名 + 职业 + 刑事犯罪/判刑”组合,应当至少有三道防线:不确认未经可靠来源证实的刑事事实;提示需要以司法机关公开信息为准;无法确认时拒答或给出澄清,而不是编造一个犯罪事实。 再次,《暂行办法》第 14 条并不只要求删除。它要求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时,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 15 条还要求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所以,从制度上来说,所谓的偶发性也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避风港原则”(Safe Harbor Principle)是互联网法律体系中最为核心的基础规则之一。它最早起源于美国《数字版权千禧年法案》(DMCA),最初是为了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在海量信息中的版权侵权责任问题。 伴随着避风港原则的,是人们对于处在优势地位的平台能够及时补救的期望,所谓“事后补救”,也正是李律师急切希望百度能够做到的。 同样,这也是百度的免罪金牌之一。但需要在这里明确,“事后补救”不能只问有没有删掉某一条内容,还应当注意是否停止继续生成同类内容?是否修正错误知识关联?是否跨搜索推荐、AI 回答、缓存和知识库联动处理?是否把投诉反馈进入模型治理流程?是否保存处理记录并能解释处置结果?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答案,“补救措施”就很容易变成一句宽泛的减责话术。 五、百度的义务是什么? 法律层面,本案原判决真正有意思、也没有展开的,是百度到底履行了哪些义务。 名誉权判决关心的是,有没有侵权内容、有没有过错、要不要道歉、赔不赔钱。AI 法和数据法还会继续追问平台上线这个能力之前怎么评估?怎么处理训练数据和知识库?如何识别“人名 + 刑事犯罪”高风险输出?用户投诉后,技术、法务、客服、模型团队如何联动?是否只是删一条,还是让系统不再生成同类错误? 以《暂行办法》为中心,百度至少有四层义务。 图:生成式 AI 提供者的四层义务。 这里尤其要注意第 14 条的“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这句话把平台义务从 “删帖”推进到了“修系统” 。传统网络平台接到侵权通知后删除链接,可能已经足够;但生成式 AI 平台的风险不止存在于某个链接,而存在于模型、检索、知识库、提示词处理和输出过滤的组合机制里。只删一次,不等于系统不会再生成。 李小亮律师在答辩中强调,百度并非简单聚合或推荐信息,而是在主动生成和传播有细节、有情节的完整虚假陈述,且多个月份里反复出现、花样翻新。这部分未必全部被法院作为事实采纳,但它指出了一个真实的 AI 治理问题: 生成式系统的侵权不是单点内容治理,而是链路治理。 如果平台在外部回复中说“已转交对应工作人员跟进处理”,但同类错误继续出现,那么法律上应当追问的不只是有没有及时删除,而是投诉机制是否有效、内部流转是否闭环、技术整改是否到位。 很显然,百度在判决中溢出的傲慢为其埋下了恶果。在李律师多次投诉并拨打电话的情况下,仅仅敷衍冷漠地公式化回复,丝毫不在意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利圆满的要求,更不在乎当事人两年来形象由此遭受污蔑所带来的损害。 从上诉要求来看,恐怕百度不是知道自己错了,而是知道自己输了。恐怕还有些许不服气。 这让人气愤。 六、标识能让平台免责吗? 2025 年 9 月 1 日起,《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和 GB 45438-2025《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开始实施。前者要求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后者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T 45654-2025《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则从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图:《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关于显式标识、隐式标识和服务提供者标识义务的官方页面摘录。 在诉讼提起时,这些规则还没有发挥作用。不过此案折射出来的,未来智能代理经济的样貌,定会产生更多类似案件进入到公众视野中。 对 AI 生成内容进行标识是一个国际共识。而标识对于 AI 生成内容带来的影响是否有阻断,也一直是国内外热切关注的话题。 2023 年 6 月,佐治亚州枪权电台主持人 Mark Walters 诉 OpenAI 是一个标杆性案件。记者 Frederick Riehl(同时是 SAF 董事会成员)询问 ChatGPT 总结一份起诉书(Ferguson 案),而 ChatGPT 提供 URL 后 幻觉 ,输出 Walters 涉嫌挪用 SAF 资金的虚构故事。 法院最终判决 OpenAI 完全胜诉,其中一个独立胜诉理由:不构成 defamatory meaning(诽谤性含义)便是标识阻断损害产生的重要理由之一。 其中,法院认定 ChatGPT 已警告无法访问互联网、有 knowledge cutoff;同时 OpenAI Terms of Use 含多处 disclaimer。 AI 智能回答旁边写了“AI 生成”,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把一个没有犯罪的人说成罪犯。显式标识改变的是用户预期和平台过错评价,不会消灭虚假刑事陈述对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的损害。尤其当内容被截图、转发、摘录到无标识环境时,标识更没有溯及力。 标识真正的作用在三个方面: 提示预期。 它让用户知道自己面对的是生成合成内容,而不是确定的搜索事实。 证明合规。 它帮助平台证明自己履行了部分标识、提示和传播治理义务。 留下线索。 它为传播平台、监管部门和权利人提供追踪、核验和维权入口。 从技术落地看,标识还不是一个页面角标的问题。TC260 后续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实践指南,把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服务提供者编码、检测框架等问题进一步拆细。这说明监管关心的不只是“用户有没有看到提示”,还包括生成内容离开原平台后能不能被识别、追踪和核验。 但如果生成内容本身高风险、事实错误、指向明确、投诉后仍复现, 标识只能减轻,不能阻断责任。 Walters 案如此,我认为本案在该点上有探讨空间。中国法下,名誉权看的是社会评价是否受损,个人信息法看的是处理是否准确、合法、必要、安全。没有哪一条规则说,加了“AI 生成”四个字,就可以生成虚假犯罪记录。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 在本案中,该点仅仅只是具有探讨空间,《标识办法》出台时间晚于纠纷发起时间。真正要在该点上形成中国式共识,还有赖后续判决进一步确认。 七、是否将技术标准融入判决书中更好些? 说“百度违反了 AI 法”并不够精确。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人工智能法》,真正能落到企业合规和司法审查里的,是“法律 - 部门规章 - 国家标准 - 实践指南”共同组成的规则链。 需要指出,这条链至少有五层。 不是规则空白,而是规则链没有被激活 图:不是规则空白,而是规则链没有被激活。 推荐性国标不能直接替代法律,也不能直接倒推为百度在 2024 年的违法依据。在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这套体系的真正作用,是把抽象的“合理注意义务”翻译成法院可以审查、企业可以举证的技术问题。 换句话说,标准不该、也不能只是为了装点文章引用。特别是在如今数据法和 AI 法边界尚未完全清晰的当下,技术标准更适合用来确认关键问题的形状: • 训练数据是否做过来源合法性和质量审查? • 优化训练数据里是否存在同名混淆、刑事标签错配或污染样本? • 数据标注是否覆盖“真实姓名 + 职业身份 + 刑事犯罪”这类高风险场景? • RAG 知识库是否有版本管理、来源可信度、过期清退和实体消歧机制? • 模型输出是否对“人名 + 判刑/犯罪/失信/疾病”等组合做强过滤或拒答? • 投诉后是否只删除页面,还是同步修正知识库、缓存、规则、模型和推荐链路? • 是否有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红队测试、第三方评估和复测报告? 就我所参与的,在合规领域,这些问题早已深入到每一份制度、每一次投融资尽调和每一轮安全评估中,成为融资贷款的金标。 但我认为不应止于合规非诉领域,同样的,复用这些问题,才是数据法和技术标准能给本案增加的真正厚度,也是让法院能作出使众人信服,使得规则更加明确,新兴的法制体系更加完善的正确之道。 较为优秀的实践,我认为可以参考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简称 SICC) 。 在应对 Web3、人工智能、加密资产及复杂算法引发的前沿纠纷时,新加坡司法界意识到传统的“专家证人交叉质证”模式效率低下,且容易产生技术壁垒。为此,SICC 采取了一系列推动“法官与技术人员深度结合”的制度设计与司法战略。 SICC 在其法庭规则中创新性地引入了 独立技术助理制度 。在涉及底层代码、智能合约逻辑、AI 模型架构等高度复杂的案件中,法院会直接任命非法律背景的顶尖技术专家作为“法官的技术外脑”。他们直接坐在法庭上,帮助法官跨越技术鸿沟,直接解析 Web3 的去中心化网络协议或 AI 的算法黑箱,确保法官的法律推理建立在绝对准确的技术事实之上。 而新加坡首席大法官梅达顺(Sundaresh Menon)近年来在多项司法战略中明确提出,现代法官必须具备高度的 数字素养(Digital Literacy) 。 梅达顺照 梅达顺认为,面对新兴科技,法官不能仅仅扮演“法律条文的适用者”,更要成为“技术逻辑的理解者”。司法界内部系统性地引入了针对前沿技术的培训,要求法官理解数据资产的流转机制、AI 生成内容的底层逻辑以及网络信息架构。 同时,SICC 专门设立了“技术、基础设施和建筑(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and Construction, TIC)”专案审理清单。凡是涉及前沿科技的复杂商事纠纷,都会被分流至该清单,由具备相关技术认知背景的法官与技术助理联合审理。 只有一套懂法律懂技术的审判人员,才能作出准确内行的裁判,也才能真正推动技术法制的进步。 是规则错位而不是没有规则 有人可能会说,本案发生在 2024 年,生成式 AI 规则还在发展中,法院保守一点可以理解。 但这并不意味着本案没有规则可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 年已经实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 年 8 月已经施行。第 9 条关于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和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第 14 条关于违法内容处置和模型优化训练,第 15 条关于投诉举报机制,都早于本案发生。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去标识化指南等推荐性国标也早已存在。法院完全可以在这些规范中找到评价百度注意义务的入口。 学理上也并非没有工具。人格权责任中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行为方式、后果”等因素,本来就要求法院做动态衡量,而不是只问有没有一条坏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推定责任的讨论,也早已指出:当处理者掌握处理过程、技术机制和日志证据时,不能让个人承担全部证明负担。生成式 AI 侵权责任的讨论则普遍强调,平台是否实质介入内容生成,是判断其能否继续主张中立地位的关键。 这些观点落到本案,其实就是三句话。 第一, 百度不是纯粹通道。AI 智能回答的文字和图片合成,已经让它实质介入内容生成。 第二, 李小亮不是只被“评价”伤害。他还被一个数据系统错误处理、错误画像。 第三, 真正掌握错误来源、过滤规则、投诉流转和模型整改证据的是百度,不是李小亮。 司法实践也已经显示出分化趋势。 图:AI 侵权裁判谱系:从名誉到数据准确性。 所以,本案不是没有规则可用,它更像是一次规则错位。法院用了名誉权规则解决“能不能认定侵权”,却没有用数据法和 AI 法规则继续解决“平台如何证明尽责”“个人如何获得赔偿”“系统如何防止复发”。 当然,我们不能苛求2024年的法院在居中裁判的原则下,额外思考那么多。 也正因为如此,文章标题才不是“名誉权没能保护李小亮律师”。名誉权至少保护了一部分。真正缺席的是数据法的第二层保护。 如果从数据法起诉 从设想出发,如果重走诉讼路径,我认为真正具有突破性以及原创性的做法,是让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主战场。 传统名誉权路径下,李小亮已经证明了侵权成立,但在赔偿上遇到了熟悉的门槛,即财产损失、业务损失、精神损害都需要证据。法院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这在传统人格权案件中很常见。律师业务是否减少、客户是否流失、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后果,确实都不容易证明。 但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另一种结构。第 69 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损害赔偿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难以确定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自然,这会把压力重新分配给三方,不过我认为这至少改变三件事。 图:两条请求路径:名誉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如果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展开,本案的论证会更贴近 AI 时代的问题本身: 首先, 百度 AI 智能回答处理了与可识别自然人有关的信息,百度作为服务提供者自主决定处理方式,应当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者。这个结论与《暂行办法》第 9 条第二层责任正好衔接。 其次, 案涉输出违反个人信息质量义务。一个人的刑事身份、执业信誉、肖像和职业经历不是可以随意拼接的材料。错误拼接造成不利影响时,问题不只是“名誉受损”,也是“个人信息不准确造成权益损害”。 再者, 案涉内容触及敏感个人信息。把一个律师说成爆炸罪被告人并判三年,涉及特定身份和人格尊严风险。平台应当证明有特定目的、充分必要和严格保护措施。显然,公开搜索回答中生成虚假刑事身份,几乎不可能满足这些要求。 最后, 第 69 条可以重构举证责任。原告仍然要证明基本侵害事实和不利影响,但平台需要拿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数据来源审查、实体消歧规则、敏感信息过滤、投诉处理日志、模型整改记录、人工复核机制、版本更新记录等。没有这些,就不能轻易用“技术局限”搪塞。 这不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法一定能让李小亮获得高额赔偿。中国司法对个人信息损害赔偿仍然谨慎。但至少,它会把问题从“你能证明损失多少吗”推进到“平台能证明自己尽到数据处理义务了吗”。 这正是数据法本应提供的保护。 也就是倒置责任,要求平台拿出系统治理证据,并且适用对用户更加友好的,更能有效治理问题的逻辑。 企业如何避免成为下一个百度 其实,我对于百度的态度总体是愤怒的。 漠视用户、随意拼凑、过家家一般对待治理,我个人也经受过大平台的冷漠,这是如今全世界大垄断平台们的通病。 而事实上,正如尼克·斯尔尼塞克,以及肖莎娜·祖博夫各自通过《平台资本主义》和《监视资本主义:智能时代的创世必修课》中系统指出的——用户与平台地位极其悬殊的现状,以及**“认识论上的不平等”(Epistemic Inequality)**。 意思是: 平台对我们无所不知,而我们对平台一无所知。 平台拥有极其庞大、隐秘的算法黑箱和算力,用户不仅被剥夺了隐私,连“知道自己被剥夺了什么”的知情权都没有,这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权力不对称。 图:平台资本主义与监视资本主义 但我不想让这篇文章只是一篇檄文,或是单纯批评一份判决,也不是为了把所有风险都推给技术公司。我们应当回答一个更现实的问题。 AI 时代创新的超音速巨浪袭来:如果一个企业正在做 AI 搜索、智能问答、客服助手、法律检索、投研助手、知识库问答,怎样避免成为下一个被告? 答案不是“不要用 AI”,而是把侵权预防做成工程闭环。 图:AI 侵权预防闭环。 更具体地说,从本案出发,平台至少应做四件事。 建立“人名 + 高风险标签”规则。 涉及犯罪、判刑、失信、疾病、婚姻、未成年人、职业资格、政治身份等内容时,系统不能轻易给确定性结论。没有司法机关公开文书、监管公示或可靠来源支撑,就应拒答、提示不确定或引导用户查看权威渠道。 RAG 和知识库必须可追溯。 很多 AI 搜索问题不是纯模型幻觉,而是检索源污染、排序错误、实体混淆、片段拼接错误。企业必须能回答:这段回答依据了哪些来源?为什么把某个“李小亮”和南京律师李小亮合并?为什么展示这张照片?如果回答不了,就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投诉不能停在客服层。 人格权和个人信息投诉必须进入跨部门流程。客服收到投诉,法务判断权利风险,算法团队定位原因,产品团队调整展示,数据团队修正知识库,合规团队保留记录。没有内部闭环,外部“已转交处理”就没有法律意义。 保留合规证据。 未来 AI 侵权案件中,企业真正需要提交的不是一句“技术不可避免”,而是安全评估报告、过滤策略、投诉工单、处理日志、模型版本记录、知识库修正记录、复测报告、标识截图、第三方评估材料。合理注意义务不是口号,而是一组可审计证据。 还可以再进一步。真正成熟的数据法行业实践,不应只是在被投诉后补洞,而应把 AI 产品做成“可说明、可追溯、可纠错、可审计”的系统。 图:AI 企业合规工具箱。 对企业来说,这些做法并不只是“合规成本”。它们是未来在诉讼中阻断或减轻责任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企业很难说服法院相信:这只是不可避免的技术偶发,而不是数据治理、模型治理和投诉治理的系统性失灵。 如果把这些最佳实践换成诉讼语言,企业至少应准备三类证据包。 图:合理注意义务的三类证据包。 这也是合理注意义务真正可能发挥作用的地方。企业不是因为“用了 AI”就当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企业若想用合理注意义务阻断或减轻责任,就不能只提交一段通用技术说明,而要提交足以让法院复盘的证据链。 这案子真正该留下的规则 李小亮案已经给出一个基础规则:AI 智能回答不是天然中立工具。平台通过 AI 技术将文字和图片加工合成,生成错误、贬损、指向明确的内容,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规则有价值。 但它还不够。 综上,我认为,本案更应留下三条更适合 AI 时代的规则。 第一,生成式 AI 提供者在涉个人信息输出中具有双重身份。它既可能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也可能是个人信息处理者。法院不能只在名誉权框架中看“有没有降低社会评价”,还应当看平台是否违反个人信息质量、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和投诉整改义务。 第二,所谓“偶发性”不能成为宽泛减责理由。法院可以承认生成式 AI 的技术阶段性,但应要求企业说明错误产生机制、处置链路和防复发措施。没有技术举证支撑的“幻觉不可避免”,不应被自动转化为减责。 第三,赔偿困境不能永远由受害人单独承担。AI 生成虚假身份信息的损害往往隐蔽、扩散快、举证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69 条的过错推定和损失难以确定时的裁量规则,应当在此类案件中被认真适用。否则,受害人只能拿到一纸道歉,而平台仍然把最关键的技术和数据证据握在自己手里。 最后本文想留下的,不是对某一家公司的情绪,而是一条规则意识。 AI 可以犯错,但平台不能只把错误命名为“幻觉”;平台可以补救,但补救不能停在删除;法院可以从名誉权入手,但不能让数据法永远缺席。 李小亮律师的问题,不只是“百度 AI 说错了”,潜藏在这个问题背后的,是当 AI 系统错误地加工一个人的数据身份,并把这个错误放进公共搜索入口时,法律有没有能力要求平台解释、修正、赔偿和防止复发? 在这起案件中,名誉权做到了第一步,确认这是侵权。 数据法本应完成第二步,追问它为什么发生、如何整改、谁来举证、怎样赔偿。 它没有。 因此数据法在本案中没能保护李小亮律师。 而让数据法能在接下来的案件中,保护千千万万个“李小亮律师”,需要我们一起推动。 4 个帖子 - 4 位参与者 阅读完整话题

cnBeta全文版 · 2026-05-08 13:35:12+08:00 · tech

当地时间5月6日,马斯克诉OpenAI一案进入更抓马的一天。这一天,法庭上出现了两个非常关键的女性证人。一位是希冯·泽利斯(Shivon Zilis)。她曾在OpenAI工作,并在2020年至2023年担任OpenAI董事;如今是Neuralink高管,同时也是马斯克四个孩子的母亲。她的证词,把马斯克和OpenAI之间那条若隐若现的信息暗线,直接摆到了台面上。另一位是米拉·穆拉蒂(Mira Murati)。她是OpenAI前CTO,也曾在2023年奥特曼被董事会短暂罢免后担任临时CEO。她的视频证词更狠,直接把矛头指向奥特曼本人:混乱、不信任、前后说法不一,甚至带有欺骗性。 两个证词刚好打向两个方向,直指双方的信用问题。马斯克到底是不是被瞒在鼓里,OpenAI又是否值得信任? 这场大戏,到了最精彩的一环。 “继续保持亲近,让信息流动” 泽利斯不是普通证人,在这场官司里,她身上的身份几乎天然带着火药味:前OpenAI员工、前OpenAI董事、Neuralink高管、马斯克亲密关系中的重要人物,也是马斯克四个孩子的母亲。 所以她一出场,大家关注的不只是“她知道什么”,更重要的是:她到底站在哪一边? OpenAI一方试图证明,马斯克并不是一个完全被排除在OpenAI之外的前创始人——他不是多年以后突然发现OpenAI变质,然后愤怒起诉。 他可能一直知道公司内部发生什么,甚至一直有信息渠道。 最刺眼的一条证据是短信。庭审中出现的消息显示,2018年2月(当时马斯克即将离开OpenAI董事会),泽利斯曾问马斯克,自己是否应该继续和OpenAI“保持亲近”,以便“让信息继续流动”。 她的原话是: “你希望我继续和OpenAI保持亲近,以便让信息继续流动,还是开始疏远?信任游戏马上会变得棘手,所以如果你能指导我怎么做才算对得起你,我会很感激。” 马斯克的回答很直接: 继续亲近 。但他又补了一句:Tesla会主动尝试从OpenAI挖走三四个人,更多人之后会来,只是不会主动招募。 更抓马的是,马斯克自己在交叉询问中也承认,他确实想知道OpenAI发生了什么。Business Insider转述庭审内容称,当OpenAI律师追问那条让泽利斯与OpenAI保持亲近的短信时,马斯克回答:“ 好吧,我想知道发生了什么。 ” 这句话一出来,马斯克的“受害者叙事”就没那么干净了。 他当然可以说自己是被背叛的创始人。但OpenAI也可以反问:如果你一直在通过泽利斯了解OpenAI内部动态,你还能说自己完全被蒙在鼓里吗? 不过,泽利斯这条线最有意思的地方,是它并不是单向打马斯克。 泽利斯本人并不接受“马斯克内线”这个角色。公开报道显示,她在庭上否认自己向马斯克输送OpenAI内部信息,并强调自己的忠诚不是服务某一个人,而是服务于让AI造福人类这件事。 OpenAI想把她塑造成马斯克的眼睛和耳朵,但她自己拒绝被这样定义。 更微妙的是,她的证词还把火烧回了OpenAI内部。 泽利斯提到,自己曾担心OpenAI与核聚变公司Helion的潜在交易。原因很敏感:奥特曼和布罗克曼都是Helion的投资人,而这家公司当时还没有正式产品。 泽利斯在庭上说,这件事让她觉得“非常突兀”,并反问:OpenAI为什么要把一笔重大押注,押在一项投机性技术上? 这个细节很适合马斯克方使用:OpenAI如果要说自己只是为了使命不得不商业化,那就必须回答另一个问题——核心管理层的个人投资、公司合作和治理边界,到底有没有被讲清楚? 泽利斯在这场诉讼里的位置,很像一扇半开的门。门的一边是马斯克,另一边是OpenAI董事会。 OpenAI想证明马斯克并不是站在门外的人,他至少一直能看见门缝里的光;而马斯克一方则可以反过来说,门缝里透出来的,恰恰是OpenAI内部那些说不清的关系、利益和治理问题。 泽利斯不是这场戏的女主角,却像所有悬疑片里那个最危险的中间人:她不一定掌握全部真相,但她同时认识两边,也让两边都不舒服。 “我不能信任奥特曼的话” 如果说泽利斯的证词把马斯克和OpenAI之间那条私人信息线摆上了法庭,那么穆拉蒂的视频证词,就是把OpenAI内部的信任裂缝直接撕开了给我们看。 米拉·穆拉蒂不是普通离职员工。 她是OpenAI前CTO,曾深度参与ChatGPT、DALL·E等核心产品的开发和发布,也是OpenAI从实验室走向全球AI中心那几年里最重要的技术负责人之一。 2023年11月,奥特曼被董事会突然罢免后,穆拉蒂还被任命为临时CEO,短暂站到了OpenAI权力中心的最前面。后来奥特曼复职,她回到CTO位置;2024年9月,她宣布离开OpenAI,理由是想为自己的探索创造时间和空间;之后她创办了新的AI公司Thinking Machines Lab。 5月6日,穆拉蒂的视频证词在庭上播放。 她说, 奥特曼在OpenAI高管之间制造“混乱”和不信任,会对不同的人说不同的话,有时还表现出欺骗性。 OpenAI在这场官司里的核心防线是:商业化不是背叛使命,而是为了让使命活下去。但穆拉蒂的证词直接指出:如果公司内部最高层都互相不信任,那它凭什么让外界相信自己仍然能稳稳守住“造福全人类”的使命? The Verge披露了一个具体细节。穆拉蒂说, 奥特曼曾告诉她,OpenAI法务团队已经批准某个新模型绕过安全委员会审查,因为这个模型不需要部署安全委员会批准。但她后来去问OpenAI的总法律顾问,发现这个说法并不属实。 OpenAI一直对外讲的,是“确保AGI造福全人类”;它最需要外界相信的,是自己不仅能做出最强模型,也能安全、透明、负责任地管理这些模型。可现在,前CTO在法庭上说,自己曾因为安全审查问题去核实CEO的说法,结果发现对不上。 这就不只是管理风格问题了,是信任问题。 如果一个彻底站在马斯克一边的人批评奥特曼,外界还可以说这是诉讼策略。但穆拉蒂不是,她曾被OpenAI推到临时CEO的位置,也曾在奥特曼复职后继续担任CTO。她和OpenAI的关系不是外人,是前核心层。 这也是马斯克方最容易拿来使用的地方。穆拉蒂的证词恰好给了马斯克一个很好的支点:OpenAI这家自称要守护人类未来的公司,内部本身就存在不透明、不信任和治理风险。 换句话说,穆拉蒂的视频证词把问题从“OpenAI有没有背叛初心”,推到了更难听的地步: 如果OpenAI连自己的前CTO都无法完全信任CEO的话,它还怎么让公众相信,它能代表全人类管理AGI? 顺便一提,穆拉蒂并不是唯一一个被曝与奥特曼不和的OpenAI高层。此前OpenAI CFO 莎拉·弗莱尔(Sarah Friar)也曾对奥特曼希望最快在2026年底推进IPO的计划表达担忧。 奥特曼或许是硅谷最会讲故事的CEO之一,但故事讲得再漂亮,也不能替代事实。他的身边也并不是铁板一块。 越来越难看,越来越精彩 如果说开庭陈述阶段,这场官司还像一部硅谷版商业大片:马斯克控诉OpenAI背叛初心,OpenAI反击马斯克没有拿到控制权。 那么到了5月6日,它忽然变成了另一种戏:“谁和谁私下有联系”、“你到底有没有通过她知道里面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不能信任CEO的话”…… 这很像宫斗剧。戏里最让人紧张的往往不是皇帝今天宠谁、明天废谁,而是宫里每个人都知道一点秘密,每个人都握着一条线,每个人都既是棋子,又可能是别人的证据。 泽利斯像一扇没关严的门,每一边都看得到另一边透出的一点点光;穆拉蒂则像从内殿走出来的人,暴露出这宫墙内部压根不稳。 两个人的证词像两把刀,一把砍向马斯克,一把捅进OpenAI。马斯克想演一个被背叛的创始人,可泽利斯的短信让他的剧本沾了泥;OpenAI想演一个被逼商业化的理想主义者,但穆拉蒂的证词也让它脱了妆。 打到这儿,这官司变成了更狼狈的东西:所有人都在拆对方的台。台面上人人都说为了大局,台面下全是信息、关系、控制权和利益边界。 所有人都在讲大义,可法庭最后翻出来的,全是旧账。 查看评论

plink.anyfeeder.com · 2026-05-06 13:05:39+08:00 · tech

"马斯克不懂AI。"美国时间5月初,马斯克起诉OpenAI一案进入第二周。相比第一周马斯克反复强调"OpenAI是我的想法、名字是我取的、人是我招的、钱也是我出的",这一轮庭审里,OpenAI开始正面反击: 你确实参与了OpenAI的早期创建,但这并不意味着你适合掌控它。 OpenAI总裁格雷格·布罗克曼(Greg Brockman)给出的新细节很刺耳:早在ChatGPT改变世界之前,OpenAI的前身模型曾被马斯克当面贬为"愚蠢",他甚至对研究人员说,"网上的孩子都能做得更好"。 布罗克曼的结论很直接:马斯克缺少经营AI公司最需要的东西,耐心。 更具戏剧性的是那场2017年的股权会议。马斯克刚给核心团队送完特斯拉,布罗克曼却认为那是在"讨好我们"。当团队拿出不让马斯克掌握多数股权的方案后,他当场变脸,抓起苏茨克维送他的特斯拉画像离开,并宣布暂停提供资金。昔日合伙人的裂痕,就此彻底撕开。 双方争的不只是官司。马斯克想证明自己是OpenAI的"原始作者",OpenAI想证明他更像一个没拿到控制权后愤然离场的金主。说到底,两边抢的是同一个故事的解释权: OpenAI到底是背弃了初心的慈善机构,还是摆脱马斯克之后才真正长大的AI巨头? 01 "他懂火箭懂电车,但不懂AI":一场始于不信任的分歧 如果要追溯OpenAI与马斯克决裂的起点,2017年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 那时的OpenAI还只是一家怀抱"确保先进AI惠及人类"理想的非营利研究机构。但理想填不饱肚子,AI研究对计算资源的吞噬是无底洞。 布罗克曼在庭上透露的一组数据很能说明问题:OpenAI的计算成本从2017年的大约3000万美元,已经飙升到数百亿美元,他预计2026年光是计算方面的投入就将达到500亿美元。 面对如此庞大的资金缺口,创始团队开始探讨创建一个营利性实体来"造血"。而当时最有钱、也最愿意掏钱的金主,就是马斯克。 但分歧,从讨论的第一天就埋下了。 布罗克曼在庭上花了大量时间回忆那段充满紧张感的内部博弈。当几位联合创始人,他、奥特曼,以及时任首席科学家伊利亚·苏茨克维(Ilya Sutskever),坐下来讨论谁应该来执掌这家可能诞生的营利性公司时,布罗克曼明确表达了自己的立场。他倾向于让奥特曼担任最高职位。 布罗克曼告诉法庭,他认为马斯克"缺乏一点远见",看不到AI技术早期的潜力。他当时对奥特曼和苏茨克维说的话,如今被一字一句地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听着,他懂火箭,他懂电动汽车。他过去,我相信现在也是,不懂AI。这是一个主要的担忧。我和伊利亚不认为他会花必要的时间去真正精通它。" 这种判断并非凭空而来。布罗克曼举了一个让马斯克难堪的例子。早在ChatGPT横空出世改变世界之前,它的前身模型曾被马斯克当面贬为"愚蠢",这位亿万富翁甚至对埋头苦干的研究人员说:"网上的孩子都能做得更好。" 在布罗克曼看来,这种态度暴露出马斯克缺乏运营AI公司最核心的素质:耐心。 不过,布罗克曼也承认,马斯克在OpenAI早期扮演的角色并非可有可无。他在庭上表示,在招募人才方面,马斯克的参与是一把双刃剑。对某些候选人来说,能和马斯克共事是极大的吸引力;但与此同时,"埃隆有着极其严苛的驱使者的名声",这让另外一些候选人"非常反感"。 而由于马斯克通常分身乏术,他很多时候是通过代理人,包括员工萨姆·泰勒(Sam Teller)和时任董事会成员的希冯·齐利斯(Shivon Zilis),来参与公司事务。 马斯克本人则在之前作证时,描绘了另一番景象。他反复强调,自己是那个在关键时刻掏出真金白银的人。除了通过按季度捐赠以及支付旧金山市中心一栋办公楼(他的脑植入公司Neuralink也在此办公)的租金,总计投入约3800万美元外,他还自掏腰包,将免费的特斯拉汽车作为"对个人辛勤工作的奖励",亲手送到了布罗克曼、苏茨克维以及其他OpenAI员工的手上。 但布罗克曼对这些"礼物"的解读,与马斯克截然不同。 02 "他在讨好我们":特斯拉赠车背后的算计 布罗克曼没有否认收下了特斯拉汽车,但他向陪审团解释了自己当时的真实想法。 他说,这些车是在2017年8月下旬,也就是那场关于OpenAI营利实体股权分配的关键会议之前,被刻意安排交付的。在布罗克曼看来,这个时间点过于巧合。 他得出的结论是,这不是什么慷慨的馈赠,而是马斯克在"讨好我们",目的是让创始团队在心理上觉得亏欠了这位金主,从而在即将到来的谈判中主动让步。 布罗克曼试图让陪审员理解那种微妙的人情压力:你刚刚收下老板送的一辆崭新特斯拉,转头就要在会议桌上和他据理力争、寸土不让,这是一件需要相当心理建设的事。 但2017年8月下旬的那场会议,最终还是以一种让所有人都始料未及的方式爆炸了。 据布罗克曼描述,会议开始时的氛围其实相当轻松。苏茨克维为了感谢马斯克的慷慨赠车,还花了心思,亲手画了一幅特斯拉汽车的肖像画,作为"善意之举"回赠给他。可以想见,那幅画被递到马斯克手上时,在场的所有人大概都以为这会是一次顺利的、至少是体面的会谈。 然而,当话题正式切入最核心的股权分配问题,当布罗克曼和奥特曼拿出那份旨在制衡马斯克权力、不让他拿到多数股权的提案时,房间里的空气骤然变了味。 布罗克曼在证人席上回忆称,看了提案之后,马斯克"确实发生了某种变化"。"他内心有什么东西突然变了。你能感觉到,他很生气,他很沮丧。" 紧接着,马斯克用斩钉截铁的三个字否决了全部方案:"我拒绝。" 随后发生的一幕,成了整场庭审到目前为止最具戏剧性的场景。 布罗克曼说,马斯克猛地站起来,开始绕着桌子怒气冲冲地快速踱步。而布罗克曼当时正好坐在那幅刚刚被赠送出去的画作前面。看到马斯克逼近,他感到了真切的、生理上的恐惧。 "我真的以为他要打我。我真的以为他要对我动手。" 最终的受害者,是那幅承载着"善意"的画。在令人窒息的沉默和对视之后,马斯克没有挥拳,而是猛地抓起苏茨克维画的那幅特斯拉画像,转身就冲向门口。 在离开房间之前,他转过身,面向这些昔日的战友,抛出一句冰冷的质问:你们打算什么时候"离开OpenAI"? 当众人错愕地表示没有离开的计划时,马斯克丢下了最后的通牒:"在你们决定下一步行动之前,我将暂停提供资金。" 这场"夺画离场"的冲突,成了马斯克与OpenAI创始团队关系彻底决裂的象征。不久之后的2018年,马斯克退出公司董事会。又过了五年,他创立了自己的AI公司xAI,并在今年2月将其与火箭公司SpaceX合并,该交易对xAI的估值为2500亿美元。 昔日的合作者,就此成为头号竞争对手。 03 "他需要800亿美元殖民火星":控制权背后的疯狂愿景 马斯克为何在控制权的问题上如此寸土不让,甚至到了情绪失控的地步?布罗克曼在后续作证中,抛出了一个更加令人瞠目的解释。 他告诉法庭,在那段时间与马斯克的会议上,这位世界首富曾毫不避讳地亮出自己的底牌。马斯克声称,凭借他在多家公司担任CEO的丰富商业经验,他理应获得OpenAI的多数股权,甚至是完全控制权。而他要动用这笔股权实现的目标,远远超出一家AI公司的范畴。 据布罗克曼转述,马斯克的原话是:"他说自己需要800亿美元来(在火星上)建造一座城市。最终,他需要完全控制权。" 不仅如此,马斯克还明确表示,何时放弃这种完全控制,必须由他本人来决定,而不是董事会,也不是其他股东。 这个关于"火星城"的惊人证词,为外界提供了一种解读马斯克商业行为的统一框架。 就在本案在奥克兰紧锣密鼓审理的同时,马斯克旗下的SpaceX也正朝着首次公开募股(IPO)全速推进。 法庭上披露的证据显示,SpaceX的董事会已经在一月份批准了一项极具科幻色彩的激励计划:如果公司市值达到7.5万亿美元,并且马斯克成功在火星上建立起一个拥有至少100万人的永久殖民地,他将获得2亿股具有超级投票权的限制性股票。 在OpenAI的律师看来,马斯克提起这场诉讼的动机,至此已经昭然若揭。 他们当庭反驳称,马斯克之所以在离开董事会多年后突然发难,根本不是为了捍卫什么"非营利的慈善使命",而是企图利用法律武器,削弱乃至扼杀xAI当前最主要的竞争对手。 OpenAI目前尚未盈利,估值却已超过8500亿美元,正处于可能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IPO前夜。而对马斯克来说,拖慢OpenAI的步伐,就是为xAI争取时间。 在OpenAI律师的框架中,这场表面上围绕"非营利是否被背叛"的法律战,实际上是一场赤裸裸的商业暗战。 04 300亿美元身家与10万美元承诺的灵魂拷问 如果说庭审第一周的焦点被马斯克占据,主题是"谁是背叛者",那么从第二周开始,马斯克的律师团队将矛头调转,对准了OpenAI现任高管的个人财富。 他们试图向九名陪审员证明,奥特曼和布罗克曼将一家以慈善为使命的非营利组织,变成了为自己攫取惊人财富的工具。 周一,布罗克曼迎来了整场审判中堪称"最艰难一天"的严厉盘问。主持交叉质询的是马斯克的代理律师史蒂文·莫洛(Steven Molo),他一开场就祭出了最具杀伤力的数字。 在莫洛的追问下,布罗克曼在证人席上亲口确认,他在OpenAI营利性实体中所持有的股权,目前市场价值接近300亿美元。 莫洛显然是有备而来。他紧接着调出了布罗克曼多年前的私人电子日记,其中一篇写于2017年的记录被他放大,投影在法庭的屏幕上。当时正深陷与马斯克艰苦谈判的布罗克曼,在日记中写下了这样一行字:"从财务上讲,什么能让我达到10亿美元?" 莫洛抓着这句话,对布罗克曼发起了长达数分钟的正面攻势。 "你真正想要的是成为亿万富翁,对吗?"他当着陪审团的面质问。 布罗克曼试图为这句多年前的私人随笔提供背景。他解释说,当时他思考的是两条不同的路,是继续和马斯克绑在一起,还是离开另起炉灶。他当时的想法是,无论走哪条路,如果最终能拥有价值10亿美元的股份,"我觉得我就很好了"。 但莫洛显然没有接受这个说法,他立刻抓住了话里的逻辑漏洞,追问了一个让布罗克曼一时难以招架的问题: "如果你觉得10亿美元就很好了,那为什么不把那额外的、大约290亿美元的股份,捐回给OpenAI的非营利组织?需要300亿美元才能让你早上起得了床吗?" 这个问题相当尖锐。对此,布罗克曼的回应转向了宏观层面。据布罗克曼在庭上所述,讨论他个人的股权时,不能脱离一个更重要的背景:OpenAI的那个非营利母体,如今持有的股权价值超过1500亿美元,大约是他个人持股的五倍。而这一切,是在仅仅收到不到1.5亿美元捐款的基础上实现的。 在他看来,这个非营利组织已经出售了部分股权,"所以它实际上手头有大量现金资产",堪称"世界上资源最丰富的非营利组织"。 莫洛反驳道,这就像"一个银行劫匪说他们只偷了100万美元,而银行还剩下几百万美元"。这句带有明显煽动性的类比,立刻引来了法官伊冯·冈萨雷斯·罗杰斯的介入,被当庭认定为"一个不恰当的问题"。 但这并没有打断莫洛的进攻节奏。他还有另一颗子弹。他当庭指出,布罗克曼在2015年OpenAI刚刚成立时,曾在一封写给时任雅虎首席执行官玛丽莎·梅耶尔(Marissa Mayer)的募资邮件中,明确承诺自己将捐赠10万美元给这个非营利组织。 然而在证人席上,布罗克曼承认,那笔钱,他至今一分未捐。 莫洛反复质问布罗克曼,身为一个公开承诺捐款却不兑现、同时坐拥近300亿美元股份的人,他是否觉得自己已经"道德破产"。布罗克曼每一次都回答得简短而僵硬:"不。" 面对连番凌厉攻势,布罗克曼为自己财富的正当性给出了一个感性的辩护。 他说,今天坐在证人席上的他,以及他所持有的这些股份,是建立在马斯克离开后,他和其他留下来的人用"血、汗和泪水"一手打拼出来的。 他指出,基本上所有OpenAI的员工都持有公司的股权,具体的份额是董事会在他并未参与的情况下决定的,而OpenAI的基金会也并没有因为员工持股而变得资金短缺。 在法庭之外,围绕这场审判的公众讨论同样激烈。一位网友指出,经过两天的证词,没有人能否认布罗克曼为OpenAI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努力。但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他是否勤奋,而在于OpenAI从出生证上就被定义为一个慈善机构。 慈善机构的存在逻辑,不是为了让创始人、员工或者投资者变成亿万富翁。如果布罗克曼从一开始就想追逐个人财富,他完全可以像自己当年联合创办支付公司Stripe那样,大大方方创办一家营利性企业。 然而现实是,他在OpenAI的股份如今价值300亿美元。想象一下,如果圣犹大儿童医院或者人居国际的总裁,也做出同样的事情,公众会作何感想? 05隐秘的"利益网":除了股权,还有什么? 如果说股权价值只是台面上的交锋,那么莫洛律师接下来的质询,则试图揭开一张藏在台面下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网。 莫洛向陪审团展示了一封关键的内部邮件。发件人是马斯克手下的"问题解决者"贾里德·伯查尔(Jared Birchall),收件人是马斯克本人,主题是关于布罗克曼的早期薪酬安排。这封邮件提醒马斯克,布罗克曼在OpenAI的一部分报酬,实际上并非来自公司本身,而是来自奥特曼的个人家族办公室。伯查尔在邮件里直截了当地点出其中的利害:"因此,格雷格自然会倾向于对山姆更加忠诚。" 马斯克看到这封邮件后,显然大为吃惊,他直接将其转发给布罗克曼,正文只有两个问号"??",表达了他对此事毫不知情的诧异。 在证人席上,布罗克曼还原了这个如今看来极为尴尬的安排。他解释说,他最初与OpenAI达成的薪酬方案由三部分组成:17.5万美元的年薪、知名创业孵化器Y Combinator 50个基点的股票,以及Y Combinator旗下一支基金另外50个基点的股票。但问题在于,Y Combinator的股票额度后来用完了。于是,奥特曼用自己的方式弥补了这个缺口。 布罗克曼在回复马斯克的邮件中写道:"山姆转而给了我他家族办公室1%的份额。这里不存在对山姆的个人忠诚。"他试图安抚马斯克,解释说自己在乎的是"公平"而不是金钱,"Y Combinator的股票用完后我什么都得不到,那会让我感觉很糟糕"。 但这笔大约1000万美元的股份,埋下了一颗关于利益冲突的种子。在莫洛的追问下,布罗克曼承认,在他接受奥特曼家族办公室股份的当时以及此后一段时间,马斯克对此事完全不知情。他给出的理由是马斯克"时间有限",而且通常很难直接联系上。 沿着"利益冲突"这条线索,莫洛继续深挖。他逐一列出布罗克曼在一系列与OpenAI有重要生意往来的公司中持有的个人股份。 这份清单令在场者目不暇接:价值4.71亿美元的支付巨头Stripe股份、280万美元的AI芯片新贵Cerebras股份、81.7万美元的云服务公司CoreWeave股份、43.4万美元的核聚变初创公司Helion Energy股份,以及在Astral公司持有的16.6万美元,还有对Scale AI的投资。 莫洛的提问直击要害:当OpenAI与这些公司洽谈交易,甚至是潜在的收购时,作为公司总裁的布罗克曼,脑子里优先考虑的,到底是公司的利益,还是他自己在这些公司里的股份会不会涨? 布罗克曼在庭上的回应是,他曾经向马斯克的一位合伙人披露过这些潜在的利益冲突。但他同时承认,他没有直接告诉马斯克本人。 这些投资细节,让OpenAI领导层所处的商业环境显得异常复杂。它不像一个单纯的科技公司,更像一个围绕着AI基础设施构建起来的资本枢纽。布罗克曼与奥特曼的个人投资,恰好覆盖了从芯片、云服务到清洁能源等AI产业链的关键节点。 即便这些投资从公司治理上看是合规披露的,但它们给外界造成的印象很清晰:当领导者个人的财富增长,与公司业务扩张的路径高度重合时,公众很难不将其视为一场有内幕消息优势的"私人盛宴"。 06被掩埋的承诺?"开源"理想与现实抉择 在这场法律战中,马斯克反复强调,OpenAI的初心之一就是将技术"开源",如同公司名字"Open"所昭示的那样。 然而,布罗克曼在庭上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证词。 他坦率地说:"老实说,这根本不是我们讨论的话题。"在布罗克曼的记忆里,马斯克本人在公司运营期间,从未正式提议或是认真推动过将OpenAI的模型进行开源。当马斯克离开董事会,并威胁要在特斯拉内部建立一个竞争性AI实验室时,布罗克曼在法庭上被问到:特斯拉是否曾考虑过成为一家非营利组织,或将其技术开源?对此,他干脆地回答:"没有。" 这段对话撕开了理想主义口号与现实利益之间的一道口子。 虽然马斯克在庭上将自己描绘成一个被"窃取梦想"的捐助者,但布罗克曼的证词暗示,这位科技巨头在涉及自身核心利益(如特斯拉的自动驾驶技术)时,同样遵循着最冷酷的商业逻辑。 结语·未完的战争 法庭上的交锋还在继续。 在布罗克曼之后,预计还将有一长串科技界的重磅人物被传唤作证。 这其中包括奥特曼本人、微软首席执行官萨提亚·纳德拉(Satya Nadella)、前OpenAI首席技术官米拉·穆拉蒂(Mira Murati)、OpenAI联合创始人苏茨克维,以及那位既是马斯克密友、又是他四个孩子母亲的希冯·齐利斯(Shivon Zilis)。 11年前,一群心怀改变世界梦想的科学家和企业家在旧金山瑰丽酒店首次聚首,创立了OpenAI。布罗克曼在庭上回忆,马斯克进门后的第一句话是问在场的众人:"德米斯·哈萨比斯(DeepMind创始人)是邪恶的吗?"那时的他们,是一群试图对抗技术垄断的理想主义者。 11年后,这群昔日的战友坐在法庭的两端相互厮杀。马斯克索要1340亿美元的赔偿,要求将奥特曼和布罗克曼从领导席位上彻底踢出局。 而OpenAI的律师直指这一切的动机,是拖垮xAI的头号竞争对手。曾经的理想主义同盟,已经碎成一地无法捡拾的碎片。 这个故事,早已不是关于人工智能该如何安全、透明地惠及人类的共同宣言。 它变成了一个更为坚硬、也更为真实的当代寓言:关于巨大的野心如何在现实的重压下扭曲变形,关于昔日的信任如何在利益的悬崖边彻底崩塌,以及关于善意、承诺和初心这些最柔软的词汇,究竟能在一个冷酷的商业世界里存活多久。 最终的判决,将不仅决定这几个人的命运,也将为整个AI行业下一阶段的发展,划下一条影响深远的法律与伦理边界。 查看评论

plink.anyfeeder.com · 2026-05-05 02:05:37+08:00 · tech

预测交易平台Kalshi的交易员表示,马斯克起诉OpenAI一案的胜诉概率仅约36%,创下一周前加州奥克兰庭审开始以来的最低预期值。这位亿万富豪在2024年起诉OpenAI首席执行官奥特曼与公司总裁格雷格·布罗克曼,指控二人违背约定,未能维持公司的非营利属性。 周四,OpenAI代理律师对马斯克进行了交叉质询,问及微软对OpenAI投资的收益上限条款、马斯克是否参与公司架构谈判,以及他是否知情OpenAI非营利机构近期的相关举措。马斯克回应称,自己并不清楚OpenAI内部近况。 上周,市场预判马斯克胜诉概率最高曾接近60%,但到上周五下午已暴跌至约50%。 周日披露的法庭文件显示,庭审开庭前数日,马斯克曾发短信给布罗克曼,提出和解意向。 马斯克曾向这家人工智能公司捐赠约3800万美元,他主张这笔资金被擅自用于未经授权的商业用途。 马斯克与奥特曼曾是密友,二人于2015年联合创立OpenAI,初衷是造福全人类,不受盈利需求束缚。 OpenAI在去年10月完成资本重组后,仍以非营利主体控股旗下营利业务。马斯克2018年退出公司董事会后,OpenAI随即成立了营利性子公司。 查看评论

plink.anyfeeder.com · 2026-04-27 13:35:07+08:00 · tech

埃隆.马斯克诉OpenAI一案开庭审理。法律专家和预测市场普遍认为,走进奥克兰联邦法院的马斯克胜算不大。自3月份以来,在Kalshi平台他胜诉的平均概率约为40%,远低于马斯克在1月份发帖称“迫不及待想开庭”时吹嘘的57%。 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法学临床教授、杜克法律与技术中心主任杰夫.沃德(Jeff Ward)在谈到马斯克的胜算时表示:“有可能赢,但精明的投资者不会把赌注押在他身上。” 马斯克寻求的补救措施包括:要求OpenAI的营利性子公司向其非营利性母公司支付可能超过1,800亿美元的损害赔偿金;罢免OpenAI首席执行官山姆.阿尔特曼(Sam Altman)和总裁格雷格.布罗克曼(Greg Brockman)的领导职务;以及撤销OpenAI近期向更传统治理结构的转型。这些拟议的变革哪怕只实现其中一项,都将严重搅乱OpenAI的上市进程。该公司最快可能在今年年底前上市。 马斯克指控称,阿尔特曼诱骗他资助OpenAI,当时OpenAI是一家旨在为全人类福祉开发人工智能(AI)的理想主义非营利组织,但后来阿尔特曼却将它变成了一家事实上的营利性公司,并接受了微软(Microsoft)的投资。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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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隆.马斯克诉OpenAI一案开庭审理。法律专家和预测市场普遍认为,走进奥克兰联邦法院的马斯克胜算不大。自3月份以来,在Kalshi平台他胜诉的平均概率约为40%,远低于马斯克在1月份发帖称“迫不及待想开庭”时吹嘘的57%。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法学临床教授、杜克法律与技术中心主任杰夫.沃德(Jeff Ward)在谈到马斯克的胜算时表示:“有可能赢,但精明的投资者不会把赌注押在他身上。”(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