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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Beta全文版 · 2026-05-13 13:36:22+08:00 · tech

法国正呼吁欧盟加大对包括 Shein 和 Temu 在内的外国电商平台执法力度,理由是这些平台上存在大量不安全和违法商品,远高于传统零售渠道的违规水平。法国消费者监管部门指出,一些境外在线市场销售的不合规和危险商品比例“异常偏高”,已对消费者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法国竞争、消费与反欺诈总局(DGCCRF)负责人萨拉·拉科什表示,欧盟需要对严重违反消费者保护和数字平台规则的平台实施更有力度的制裁和执法措施。 在发现部分平台上存在被禁止的仿儿童外形情趣娃娃等违法商品后,法国进一步加大了对外国电商平台的监管和抽检力度。 作为法国主要的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监管机构,DGCCRF 表示,自 2025 年启动相关执法行动以来,已有超过 10 万件商品被要求下架或撤出销售。 根据 DGCCRF 4 月 29 日发布的声明,监管人员从七家大型境外电商平台购买了近 600 件商品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约 75% 的商品不符合欧盟相关规定,其中 46% 被认定为危险产品。 在法国政府于 2025 年春启动电商安全计划后,监管部门对在线商品的抽检数量增加了三倍,重点集中在儿童用品、电器设备和纺织品等高风险类别。 抽检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某些儿童用品存在小部件易脱落,带来窒息风险;部分电器产品存在火灾或触电隐患;还有产品被检测出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 法国官员指出,大量低价进口商品源源不断涌入欧盟,也给海关截查工作带来巨大挑战,使得要在边境拦截所有不安全产品几乎不可能。 在欧盟层面,欧盟委员会已于 2025 年依据《数字服务法案》(DSA)对 Shein 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调查内容包括非法商品和内容的销售问题、平台界面设计是否引导违规以及其推荐算法系统的透明度等。 欧盟委员会同时也在对 Temu 展开调查,关注其在防止平台上非法商品销售方面是否存在系统性失职。 根据欧盟消费者保护规则,各成员国可对影响范围广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行为处以最高相当于相关经营者在该成员国年度营业额 4% 的罚款。 与此相对应,若被认定违反《数字服务法案》,大型平台最高可能被处以其全球年度营业额 6% 的罚款。 法国及欧盟官员强调,这些执法和处罚措施主要针对大型在线市场的严重或屡次不合规行为,目的是促使其切实承担平台责任。 此外,欧盟还通过“安全门”(Safety Gate)系统在成员国之间共享有关危险非食品类产品的预警信息,使各国监管机构能够更快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 通过上述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欧盟和法国希望在遏制不安全进口商品流入的同时,为遵守欧盟标准的企业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提升消费者整体安全保障水平。 查看评论

IT之家 · 2026-05-13 11:31:41+08:00 · tech

IT之家 5 月 13 日消息,AI 企业 Anthropic 在昨日更新的一篇支持文章中表示,其优先股和普通股均受公司章程中所载的转让限制约束。 任何未经董事会批准的 Anthropic 股票或 Anthropic 股票权益的销售或转让均为无效 ,不会在该企业的账簿和记录中被认可。 IT之家了解到,Anthropic 在这里使用了“无效”而不是“可被撤销”一词,这意味着 未批准交易的声称买方在法律上不会被认可为 Anthropic 的股东 ,无法享有任何股东权利。 Anthropic 同时表示,其 不允许特殊目的实体 (SPV) 收购 Anthropic 股票 ,任何向 SPV 转让股份的行为根据转让限制均为无效。其禁止通过 SPV 参与 Anthropic 过去或未来融资轮次的投资要约。 该企业还警告称,一些投资基金声称提供对 Anthropic 股票的间接访问权限,这很可能依赖于试图规避转让限制的机制。Anthropic 不向公众发行股票证书, 公众应默认假定他人提供的参与 Anthropic 投资的方式是无效的。 从整体上来看,Anthropic 的做法有利于其加强对自身股票的控制,便于 IPO 进程的推进。

cnBeta全文版 · 2026-05-06 19:35:42+08:00 · tech

航空公司正应对一项新的飞行安全隐患 —— 便携式移动充电宝 。这种锂离子电池充电宝深受旅客青睐,可随时为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补电。但同时,充电宝也是 客舱火灾的主要源头 ,引发的安全事故数量远超其他任何可充电电子设备。 这款热门随身物品已成为客机客舱火灾的主要诱因,各大航空公司因此禁止乘客在飞行途中为充电宝充电 为防范日益严峻的火灾风险,各大航空公司除早已禁止充电宝托运外,又新增了多项管控规定。 美国航空上周出台新规,禁止乘客使用机上电源插座给充电宝充电,政策与达美航空、西南航空保持一致。西南航空还额外限制,每位旅客 仅可携带一块 移动充电宝。 部分国际航司管控更为严格。行业机构、机组工会及民航官员均预计,会有更多航空公司跟进收紧相关规定。 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货运安全部门负责人琳恩・麦圭根表示:“如果想做到绝对安全,就该禁止所有锂电池带上飞机。但现实中这并不现实,我们只能在现实前提下做好管控。” 美国主要航空公司充电宝政策 表格 航空公司 允许携带充电宝数量 可否放入头顶行李架 能否使用机上电源充电 西南航空 1 个 否 否 美国航空 2 个 否 否 联合航空 2 个 否 可以 达美航空 2 个 否 否 手机、平板等可充电电子产品普及,催生了充电宝的大量使用,也带来了客机火灾隐患。如今越来越多旅客出行随身携带充电宝,保障全程电子设备不断电。 造型师海莉・安德林加每月要搭乘两次美国航空跨城航班,她习惯随身带多达三块充电宝。因经常在机上办公,她十分担心短途衔接航班机上供电不稳定的问题。 她说:“充电宝已经成了出行必备品。” 所有锂电池都可能因 热失控 化学反应,出现无征兆急剧升温并起火。而充电宝的风险尤为突出:和手机、笔记本电脑不同,很多充电宝出厂并未内置防火保护装置。 安全标准机构 UL Standards & Engagement 首席执行官杰夫・马鲁蒂安表示,此外市面上大量充电宝做工廉价、甚至为假冒伪劣产品,旅客对这类廉价充电宝的爱惜程度也远低于昂贵电子产品,进一步放大风险。 国际民航组织数据显示,2025 年由充电宝引发的客机火灾及电池热失控事故, 数量超过所有其他锂电设备 。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数据显示,去年航空公司平均几乎每两天就会上报一起涉及锂电池起火、冒烟或高温过热的事件,事故数量已是 2020 年的两倍多。 一旦充电宝发生过热,空乘人员必须迅速处置:通常用水降温,并放入防火隔离袋,阻止热量和烟雾扩散蔓延。 UL 热失控事故研究负责人戴维・沃斯表示: 把充电宝放在随手可及的位置,是避免小隐患演变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关键 。 国际民航组织今年 3 月建议:充电宝需全程放在伸手可及处, 严禁在机上充电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正考虑采纳这一更严格指引,目前现行规定为:禁止充电宝托运,随身登机最多携带两块。 各家航司规则并不统一,旅客搭乘不同航班,面临的充电宝限制也各不相同。 达美航空完全遵循国际民航组织规范;联合航空禁止将充电宝、电子烟放入头顶行李架,但并未禁止在机上为充电宝充电。 日本国土交通省及韩国主流航司则直接 全面禁止旅客在飞行途中使用充电宝 。 往返亚特兰大与费城通勤的丹尼尔・罗德里格斯担忧,若旅客不遵守充电宝管控规定,可能造成登机口秩序混乱。他提出疑问:“如果大家不遵守规则,会不会导致航班延误?甚至全员下机安检?” 美国航空与西南航空表示,不会通过人工安检搜查执行新规,主要依靠 旅客安全宣教 ,包括机上广播、登机口工作人员提醒。 代表西南航空空乘人员的运输工人联盟 556 分会安全主席迈克尔・马索尼称,乘客对安全广播的接受度普遍很高。 “我看到乘客脸上没有抵触或反感,更多是觉得‘确实有道理、应该这么做’。” 马索尼说道。 西南航空安全安保副总裁戴夫・亨特透露,公司计划在 明年年中前 为全机队配备座椅电源插座,减少旅客对移动充电宝的依赖。 查看评论

www.ithome.com · 2026-05-03 10:50:33+08:00 · tech

IT之家 5 月 3 日消息,据“中国网信网”今日发文,近期一些自媒体账号在发布涉时政等领域信息时,未规范标注信息来源,误导公众认知,破坏网络生态。主要情形包括未标注国内外时事、公共政策、社会事件的信息来源,未标注 AI 生成标识, 未标注虚构演绎标签 。 网信部门督促网站平台深入自查自纠,依法依约处置违规账号 9.8 万余个。IT之家附典型案例如下: 1.抖音“青青国际”“极客科普馆”、快手“名妍”、哔哩哔哩“晋说”“军武-史记”等“自媒体”账号,集纳涉美伊等国际时事信息,未标注信息来源, 公众难以溯源信息原始出处 , 无法辨别信息真伪 。涉及的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处置。 2.抖音“小胖农业”“乡村发展”、快手“农民大姐”“清华鱼妈”、哔哩哔哩“商业策略”等“自媒体”账号,发布涉农业农村、教育、养老等领域公共政策相关信息时,未标注信息来源,公众无法获得准确、完整的权威信息,可能会基于碎片化内容对政策作出错误理解。涉及的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处置。 3.抖音“萌萌哒”“用户赵先生”、快手“农村户外小张 1”“玉婷”、微博“金毛治郁系”、哔哩哔哩“哎呦哎呦小然子”等“自媒体”账号,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制作并发布金毛抱小孩、大猩猩护崽对峙鳄鱼、老虎和橘猫开车回家探亲、小猫玩游戏眼花后戴眼镜、柴犬厨神做菜等视频, 未添加 AI 生成标识 ,易误导不了解 AI 的网民,难以区分虚拟与现实边界。涉及的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处置。 4.抖音“刘百川商业”“马瑞(在农村)”、快手“玉雕师凤云”、微信视频号“遇见翡翠的夏天”、哔哩哔哩“加油嘉宜”等“自媒体”账号,以剧情摆拍、虚构情节等方式,发布外卖员送餐遭歧视、婆媳冲突、代际冲突、未成年人无人看护、丑化农村等内容,未标注虚构演绎标签,借机博取流量,以负面叙事渲染消极情绪,挑动群体对立。涉及的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处置。 此外,网信部门将指导网站平台全面规范短视频内容标注工作,优化标注功能, 将标注设为短视频发布必经环节 。提醒广大“自媒体”创作者,在信息内容制作和发布过程中,切实增强信息来源标注意识,按要求主动、规范标注, 确保发布信息真实 、 完整 ,共建共享真实可信的网络环境。

www.ithome.com · 2026-04-26 11:35:02+08:00 · tech

IT之家 4 月 26 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 4 月 24 日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办法》将于今年 9 月 30 日起实施 。 其中,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嵌入信贷乱象,《办法》第十二条划出明确红线: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 另外,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 App 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这意味着花呗白条月付等面临重大调整。 IT之家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不含实物贵金属,下同)、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是指金融机构独立运营并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第四条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仅面向许可的区域客户提供。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对客户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审核,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即将进入金融产品购买、金融服务使用环节时,应进行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第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吸收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业务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 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 第二章 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有关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营销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 第八条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以金融产品合同为准,涉及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类别、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的,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进行展示,不得有重大遗漏、刻意隐瞒或误导。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理性的投资观和健康的消费观。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并及时更新本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的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信息、营销使用的通信码号资源等,并通过客服热线或自营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真实、准确披露委托其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并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网址、客服热线等联系方式。 第十条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三)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 (六)涉及分期付款的,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七)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 三章 网络营销行为规 范 第十一条网络营销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多类别金融产品,应当为各类金融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第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第十三条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的,应当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第十四条开展网络营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 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第十五条组合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注意,不得违法搭售金融产品,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 第十六条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对其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其不通过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之外的渠道开展网络营销;加强合规审查,及时审看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账号,保障营销宣传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及相关信息内容生产活动主体的资质、资格核验,并在金融产品营销类账号主页展示其金融业务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认证材料名称,对于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时采取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关闭相关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巡查、监测,发现金融产品营销宣传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信息发布服务,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以及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应当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机构和个人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应当与获得的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包含“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金融业务资质产生误认的除外。 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明确划分双方责任和义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网络营销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定价、质价相符。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未按照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损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督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守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含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客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识别、评估、防范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规展业、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如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合作,并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避免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产生品牌混同;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应当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产品信息。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事先核实其金融业务资质,并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线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参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公平竞争以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需要提供客户信息和数据的,应当取得客户授权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有关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和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本领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金融机构客户所在区域的认定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依职责负责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领域,金融监管总局依职责负责银行、保险等领域,中国证监会依职责负责证券、基金、期货等领域,国家外汇局依职责负责外汇领域。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信息、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中的互联网收费监管、广告监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必要时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商请金融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依照其规定。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营销信息内容、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 第二十九条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网络营销的监测、线索通报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账号名称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在商标中使用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有关金融行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依法实施自律惩戒。建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集中披露平台,加强金融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日常监测,及时移送有关问题线索。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理性投资、健康消费,完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举报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依法依职责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开展网络营销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营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金融组织自行或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合作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 2026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

www.ithome.com · 2026-04-22 07:10:06+08:00 · tech

IT之家 4 月 22 日消息,苹果近期对 MyFitnessPal 旗下的饮食记录应用 Cal AI 展开整顿,表明这家科技巨头仍在严格执行 App Store 关于外部支付使用的相关规定。苹果向 TechCrunch 表示,这款卡路里计算应用上周曾短暂从 App Store 下架,原因是该应用试图规避苹果的应用内购买准则,且采用了诱导性营销手段。 目前开发者已整改相关问题,该应用已重新上架苹果 App Store。 上周,Cal AI 被 App Store 拒发上架资格的消息在社交媒体上引发热议。苹果此举显然是拿该公司“杀鸡儆猴”。Cal AI 最初由两名高中生创立,在今年 3 月被 MyFitnessPal 收购前,其年度经常性收入已达 5000 万美元(IT之家注:现汇率约合 3.42 亿元人民币)。 起初外界担忧,苹果下架该应用仅仅是因为其采用网页支付而非苹果自家的应用内购买(IAP)服务,尽管如今这种做法已被允许。 受 Epic Games 起诉苹果一案的法院判决影响, 当前苹果 App Store 准则允许美国地区开发者跳转至外部支付系统 。不过在多数情况下,应用仍需在提供外部支付链接的同时,保留苹果应用内购买选项。(主要例外情况为苹果定义的“阅读器类应用”,即提供书籍、音频、音乐、视频流媒体等数字内容订阅服务的应用,而 Cal AI 并不符合该例外条件。) 苹果在回应置评请求时称,该应用被短暂下架是因多项违规行为, 包括绕过苹果应用内购买流程、采用欺诈性计费设计及其他诱导性手段 。这一事件表明,即便 Epic 案的判决放宽了部分此前的限制,苹果仍在积极监管开发者的网页支付实施方式。 苹果表示,最主要的违规行为是 Cal AI 通过接入第三方支付服务(本次为 Stripe)搭建嵌入式应用内支付流程,以此解锁数字内容权限,完全绕开了苹果应用内购买,在结算环节未向用户提供该选项。这违反了苹果应用审核准则 3.1.1 条款, 该条款要求应用必须同时提供应用内购买和外部链接两种支付方式。 此外,苹果称 Cal AI 还存在欺诈性计费行为,违反了准则 3.1.2c 条款,其付费弹窗设计刻意误导、迷惑消费者。具体而言,该弹窗将折算后的周度定价突出展示,却弱化用户实际需支付的总金额;同时设置免费试用开关,却模糊隐藏订阅自动续费的相关信息。 苹果还指出,Cal AI 因采用“诱导性手段”违反了开发者行为准则 5.6 条款,遭到进一步处罚。其中一项问题是,用户拒绝首次订阅优惠后,应用会立刻弹出另一套不同的订阅购买流程引导消费。此外,该应用收到大量用户差评,不少人因第三方支付选项的展示方式,指责其为诈骗应用。 苹果证实,被下架后,Cal AI 已完成问题整改,得以重新上架。 在苹果与 Epic Games 诉讼案判决后,Cal AI 试图试探苹果应用审核团队的执法力度,而苹果的此次行动无疑是一则警示:即便可能损失这款热门应用的收入分成,这家科技巨头仍在严格监管其 App Store ,目前该应用在苹果 App Store 健康与健身类榜单中位列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