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企业资本家 VS 在华的国外企业资本家:在我所看到的案例中,基本上与国内企业家的做法相反,包括但不限于公然遵守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想尽一切可能的方法让员工失业后(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主动离职、非自主原因离职),基本上是给员工的赔偿很足、很到位(经济补偿金),可能还有其他的附加福利等。而且在员工与国外企业资本家 VS 在华的国外企业资本家代表(如法务、HR 、员工的直属领导、老板等)谈判时,总是不各种忽悠 / 不胁迫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下家公司的背景调查/背调)。比如:
广东惠州佳能工厂是件,该工厂依法给予了远高于中国法定标准的“超额/足额”补偿金。却被国内说成是“恶意补偿,就没法治它吗”
而且最可气和好笑的是:把“恶意补偿”说的是如此坦然,这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想不想”、“认不认”的问题。国外企业资本家 VS 在华的国外企业资本家们把员工当“有长期价值的合作伙伴”来告别,而某些国内企业资本家则始终把员工当“可替代的耗材”来处理。
以下的评论文章值得深思:
佳能“恶意补偿”,就没法治它吗?
https://news.qq.com/rain/a/20251214A05EYO00
https://xueqiu.com/5837294997/364234907
https://zhuanlan.zhihu.com/p/1982146064187404820